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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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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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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一、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并及时登记整理后送微机室打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所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科查办。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人员受理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要及时了解并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二、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鼓励。
三、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情况的价格举报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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