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无标题文档

 

 

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价格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一、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并及时登记整理后送微机室打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所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科查办。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人员受理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要及时了解并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二、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鼓励。
  三、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情况的价格举报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