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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物价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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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物价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一、为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局依照一般程序实施价格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三、立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并报检查所负责人批准。
四、调查、检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检查登记表》和明细表。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五、初审。案件审理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报一级或二级审理。
六、审查、拟决定。审委会或检查所对案件集体审理、讨论,作出初步处罚决定。
七、事先告知。审委会或检查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意见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对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审委会或检查所应当采纳。
九、处罚决定。审委会或检查所作出处罚决定,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送达。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连同《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十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十二、结案。对于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应予以结案。
十三、备案。对于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应逐级备案。
十四、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