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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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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价格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孝感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等进行价格行政执法活动,致使所办案件经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手续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违法事实定性不准确或者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第(一)、(二)、(三)、(四)、(五)、(六)之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损失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第(一)、(二)、(三)、(四)、(五)、(六)之一,而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处罚决定或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责任人负责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全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讨,暂停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所造成的错案由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