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什么是乱收费行为? |
| 自立项目。即收费部门或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越权或自行设立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行为。 |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即收费部门或单位未按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对象和范围收取费用,而是自行扩大到其他对象、范围收取费用的行为。 |
自行提高标准。即收费部门或单位未按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收取费用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达到多收费目的的行为。 |
违规使用票据。收费部门或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而是使用自制的或其他收据,以躲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
征收已取消的项目。收费部门或单位将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的行为。 |
超期限征收。收费部门或单位将国家已限期收取的项目,超过规定期限仍继续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
擅自转变项目。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
不执行降低的标准。收费部门或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降低的收取标准,仍执行降低前的收费标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