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涉及企业和农民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审批规定? |
| (一)涉及企业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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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发[1997]14号) |
| 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批准开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
| (二)涉及农民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 |
|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十五”期间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今后,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定;重要项目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要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财综2001]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