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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
|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
| 政府性基金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国家某项重点产业或事业的发展筹措资金。 |
| 设立政府性基金的依据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必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
| 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 |
| 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基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立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国发[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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